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354號
TPDV,114,司催,1354,202510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呂佩倫(即呂祥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重新提出台灣卜蜂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
裁定於114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