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34號
TPDV,114,司促,9534,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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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都市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經本院於114
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7日
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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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