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49號
TPDV,114,司促,9349,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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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佩瑩鹿苑茶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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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