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911號
TPDV,114,司促,1391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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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蔡珮辰律師
謝昀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海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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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