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905號
TPDV,114,司促,13905,202510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士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
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
證信函(即桃園民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01)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公司設址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提出之掛號單號碼查無
郵件送達情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1/1頁


參考資料
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