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士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 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 證信函(即桃園民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01)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公司設址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提出之掛號單號碼查無 郵件送達情形,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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