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863號
TPDV,114,司促,1386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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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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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