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853號
TPDV,114,司促,1385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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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黃坤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85,036元,及其中新臺幣78,775元自民國95年2月2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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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