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847號
TPDV,114,司促,1384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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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30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
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28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
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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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