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826號
TPDV,114,司促,1382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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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斌(原名劉恆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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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