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玹
張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1,810元,及自民國114年
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佳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張美玲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