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612號
TPDV,114,司促,1361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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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雅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717元,及其中新臺幣53,
179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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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