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RICH麗池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頣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采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侯采姈所有座落聲請人社區之門牌號碼「臺北
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14號」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侯采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侯采姈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
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侯采姈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火車
站郵局存證號碼00454、台北師大郵局存證號碼000083)之
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
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
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