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518號
TPDV,114,司促,13518,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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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盛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鎭羅蒼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邱國鎭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
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
民國114年10月9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三行內容載「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3月20日」,未臻明確,故有陳
報之必要)。
三、查兩造租賃契約第三條約定內容為每月租金8,000元,請提
出兩造另行約定每月租金(含水、電、瓦斯等)為9,000元
之釋明。
四、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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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