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34號
TPDV,114,司促,1343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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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朱清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223元,及自民國111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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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請求事項一、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於管理朱清旗之遺產範
圍內,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08,223元,及自111
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
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
由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於管理朱清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緣案外人朱清旗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
105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借款利率按年息6
.67%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
朱清旗已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詳證4),債務人楊正評
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詳證4)。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本付息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8,2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然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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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