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23號
TPDV,114,司促,1342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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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隆10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書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周宇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5之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
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周宇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
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周宇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北門郵
局存證號碼003347)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
(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
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
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
」,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查聲請人於民國
114年10月8日聲請狀未附有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
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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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