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09號
TPDV,114,司促,13409,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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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國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或「民國114年9月22日起」?如為「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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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