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國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確認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或「民國114年9月22日起」?如為「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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