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晴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中山國際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馮國
華、李松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李松濤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
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
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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