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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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20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緣債務人張正源於113年2月2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4,02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4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
114年10月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4,02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
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
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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