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156號
TPDV,114,司促,1315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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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衣人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63,142.31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6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50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
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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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