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祖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陳中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陳
中義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設
籍於新北市永和區,相對人陳中義戶籍於臺北市士林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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