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彥傑即佛舌工作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盈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盈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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