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敏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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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177元 連敏秀 自民國114年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一)債務人連敏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累計80,321元正未給
付,其中75,177元為消費款;4,744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