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075號
TPDV,114,司促,13075,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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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5」,且
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
函(即臺北雙連郵局存證號碼000803)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設
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5」之證明文件(查聲
請人民國114年9月30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寄送址為「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設址
地,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請提出足資釋明回執
聯之簽收者已將存證信函轉交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若無
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設址地。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
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若送達設址地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
之證明文件)。
四、查相對人名稱應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
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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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