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純
姚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00,000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9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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