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83元,及其中新臺幣9,84
5元,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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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緣相對人吳麗燕〈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6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4年6月27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845元消費款、
新臺幣14238元循環利息(96年1月22日起至民114年6月27日
止),總計新臺幣24083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
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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