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履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肇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2,6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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