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18號
TPDV,114,司促,12918,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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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特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輇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汝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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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輇能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