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特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輇能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輇能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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