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18號
TPDV,114,司促,12918,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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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特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輇能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輇能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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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輇能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