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875號
TPDV,114,司促,12875,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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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自民國(下同)114
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許智源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
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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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