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淑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淑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趙淑靜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趙淑靜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趙淑靜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民生
郵局存證號碼011715)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
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
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
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
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