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楠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秋至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各項所記載之利率,是否均按「年息」?
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關於本金、利息部分之
聲明,真意是否為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更正為「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及』其中…自民國…之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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