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385號
TPDV,114,司促,1238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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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晉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
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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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