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黃春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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