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83號
TPDV,114,司促,11683,202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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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育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趙志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志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19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志中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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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