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27號
TPDV,114,司促,10127,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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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核
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需含負責
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經本院於114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5日具狀陳報,卻
仍未提出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含負責人身
份證字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後對正確之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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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