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103號
TPDV,114,司,10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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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相 對 人 辰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辰耀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辰耀有限公司未申報民國112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通知該公司申報之需要,須合法送達
滯報通知書。依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經臺
北市商業處於114年2月20日以北市商二字第11430034800號
函命令解散在案,按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
,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且公司
唯一股東董事蔣玉光已於113年9月21日死亡,無其他股東
可為清算人,是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應由蔣玉光之繼承人執
行清算事務。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蔣玉光之各順序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致該通知書無法合法送達。為利滯報通知書
之合法送達,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
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本次提供律師願任名
冊請本院卓參。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上開規定;無限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
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
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
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非訟事
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
,並由公司負擔,相對人公司既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
酬,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
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此時亦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倘
聲請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徒增法
院業務負擔,如要求法院墊付清算人報酬,因將來亦無法透
過強制執行程序追回代墊費用,亦將造成法院額外負擔。而
非訟事件法第26條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
請,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滯報通知書、臺北市商
業處114年2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11430034800號函、經濟
部網站公司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章程、蔣玉
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繼承系統表及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憑,堪認相對人
唯一股東死亡,且該股東無繼承人,故相對人已無股東
,依規定應予解散進行清算,並由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
然因相對人之章程未就清算人之選任予以規定,也無股東
召開股東會議或繼承人推派清算人,故無法依公司法第79
條、第80條定清算人。而聲請人為稅捐機關,為處理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之送達及徵收,本於利害
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
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二)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且依非
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
付報酬,並由公司負擔,方能進行清算事務,惟相對人名
下無財產與所得,有113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所有財產不足支付
清算人報酬。又聲請人並陳明無預算可供墊付清算人報酬
等語,是相對人既無財產可支應清算人執行業務之報酬,
聲請人亦已明確表示無預算可供墊付清算人報酬,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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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