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377號
TPDV,114,勞訴,377,2025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原 告 謝迺得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
許紘睿律師
被 告 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澄宇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現今擔任
主任工程師,近半年平均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94,043
元,114年8月之工資為94,376元。詎被告於114年7月3日片
面聲稱:原告工作表現不良、績效不佳且常遭顧客投訴云云
,啟動績效改善輔導計畫(下稱PIP),並於同年7月23日以
電子郵件向原告聲稱: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將於同年8月20
日終止勞動契約云云,違法解僱原告。爰起訴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並依兩造間勞動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按月繼續給
付工資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4,376元
,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4年7月間未通過PIP,然在後續資遣之
請核流程中,原告拒絕簽署資遣費請核表,故未完成請核程
序,被告亦未作成解僱之意思表示,迄今被告仍繼續僱用原
告,並繼續給付工資,本件應無確認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
項前段、第246條、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
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
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例意
旨可據。故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
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
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以確認現在
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
得為此訴之標的,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813號民事判
例、102年度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四、查被告行政管理部員工陳筱玲雖於114年7月29日傳送電子郵
予原告,稱原告離職日為同年8月20日,已依資遣決議
內部流程辦理等語(見勞訴卷第39頁),然被告陳明:在後
續資遣之請核流程中,原告拒絕簽署資遣費請核表,故未完
成請核程序,被告亦未作成解僱之意思表示等語,為原告所
不爭執(見勞訴卷第122頁),因陳筱玲並非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其傳送之電子郵件僅係內部通知,在未經被告法定代
理人或其授權決行之代理人核決完畢,並以被告名義作成解
僱之意思表示之前,難認被告已終局作成解僱之意思表示。
又原告自承:其現今仍在被告公司繼續任職等語(見勞訴卷
第122頁),有出勤紀錄、工作日誌在卷足憑(見勞訴卷第7
5、79、115頁),而被告於起訴後仍繼續給付工資,有匯款
記錄在卷足佐(見勞訴卷第81、117頁),原告並自承:被
告以重新開啟PIP評量,期間延長至11月等語(見勞訴卷第1
32頁),足認被告自始並不爭執兩造間僱傭關係現仍存在,
且被告繼續按期給付工資,亦無拖欠、拒絕給付之情事。至
於原告所稱:其將來能否通過PIP評量,被告將來是否會公
正執行PIP,或妄加羅織而解僱原告云云(見訴卷第132頁)
,均係將來可能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而非現在之法律關係
,不得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是以,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確認
利益及預為請求之必要,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無從補正,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喪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

1/1頁


參考資料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