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263號
TPDV,114,勞訴,26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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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原 告 葉時宗
被 告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9,75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萬9,75
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83年10月4日起任職於被告,被告於110
年12月15日突然歇業,並將伊勞健保退保,故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於該日已終止,然被告未依法給付伊資遣費,伊每月薪
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爰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1
9萬3,000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萬3,000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老年
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勞
工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異動明細表、臺北市政府函等件
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
原告之上揭主張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
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
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工作
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
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
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
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
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
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
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
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7條、第84條
之2、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㈢查原告雖自83年10月4日起即受僱於被告,惟被告係屬商品
經紀業,經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
87年4月1日起始適用勞基法,而其適用勞基法前之年資並無
可資適用之法律,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就適用
勞基法前之年資有約定如何計算資遣費,則其適用勞基法前
工作年資不計入資遣費之年資計算。又原告於94年7月1日
起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下稱新制),其適用勞退條
例前之退休金(下稱舊制)年資即87年4月1日起至94年6月3
0日止,合計7年3個月,舊制基數為7又3/12,新制年資即94
年7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合計16年5月14日,新制基
數為6,按原告於勞動契約終止時之薪資4萬3,000元計算,
則原告依法得請求之資遣費為56萬9,750元(計算式:43,00
0×7又3/12+43,000×6=569,750),逾此範圍之請求,屬無理
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6萬9,75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2日(見本院卷第61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 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 相當之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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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