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238號
TPDV,114,勞訴,238,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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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宣
居新北市樹林區樹西里中山路一段000 之0號
被 上訴人 陳冠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4年9月26日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
第二審判費新臺幣33,276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
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
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
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551,711元,原應徵第二審判費99,828元;惟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判費33,276元【計算式:9
9,828元-(99,828元×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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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