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林叡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工資損失共計新
臺幣(下同)5萬9,434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萬9,43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
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
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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