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408號
TPDV,114,勞補,408,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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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群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
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需行勞動調解程序,又本件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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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