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謝宜展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玉修即水上鮮創意美食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4萬4,59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繳5萬1,612元至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6,207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