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47號
TPDV,114,勞補,34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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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李葉珊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
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及資
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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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