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羅子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7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
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惟其請求之
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3元,扣
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83元(計算式:1,583元-
500元=1,0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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