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39號
TPDV,114,勞執,13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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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蘇湘雯
相 對 人 頑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萬1,961元之
內容,關於其中新臺幣40萬8,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6月2日經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未按期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
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內頁為證。是聲請
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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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頑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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