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許睿真
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第一項所載「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下列金額達成
和解,和解金額以平均分8期方式給付,給付方式為對造人
將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對造人應自114年10月1
日起給付首期款項,後期數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如有一
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5)許睿真:347,106元」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8月13
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不履行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
調解人於114年8月13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一項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亦有提出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 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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