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邱渝婷
相 對 人 黃信嘉即屬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第㈡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
萬9488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經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確尚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之事
實,亦經本院電詢相對人確認無誤,此有本院114年10月22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