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31號
TPDV,114,勞執,131,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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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馮媚琦
相 對 人 黃信嘉屬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肆拾肆元,逕匯入聲請人
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
4年9月16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
調解方案第3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4年9月24日前給付聲請
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6萬844元(114年8月工資4萬2,000
元、預告工資3萬9,200元、資遣費7萬9,644元),逕匯入聲
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義務。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4年9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新
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
調解結果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6萬844元並於114
年9月24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且相對人迄今均未
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尚未依照上開調解內容給付之事實
,亦經本院電詢相對人確認無誤,此有本院114年10月8日公
務電話紀錄可憑,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
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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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