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芮儀
相 對 人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8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文
號:北市勞動字第1146092033號)所載調解方案(一)中關
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97,846元,並於民國114年8
月19日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 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 聲請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 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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