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李燕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
td.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4款、第502條
第1項、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再
審原告之再審聲明若不明確,將使法院無從知悉本件再審之
訴之審理範圍,基於處分權主義之第二命題,再審原告固可
決定審判之範圍,但亦須自行特定聲明之內容,是當再審原
告聲明不明確時,法院自應闡明後命再審原告就再審之標的
予以表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稱:請求廢棄本院114年
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但在第2項聲
明卻稱:改判再審被告應返還再審原告未成年人兒子於民國
107年5月至108年1月期間透過遊戲平台所消費金額新臺幣15
萬3,660元暨擴張請求,合計16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查,再審原告聲明逾越15萬3,660元部分,非屬系爭判決
之審理範圍,而為本院114年8月20日11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駁回,是再審原告究係僅就系
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抑或併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並不明
確;且若再審原告欲對於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
定聲請再審,亦應就系爭裁定之再審理由具狀表明,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之訴之聲明及再審理由,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